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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要账公司阐述董某诉某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量:37 来源:鹤山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s.hflmwl.com/

【基本案情】


原告父亲董某某系64岁老人,因患有脑梗死、脑动脉粥样硬化等多种疾病,虽住院治疗,但出院后仍生活不能自理,入住到被告养老院,由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800—1000元服务费。在入住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约定,如老人在被告处走失,被告不负任何责任;第七条约定,如老人经常走失或患有精神疾病,老人因自身原因发生的跌碰损伤、烧伤、烫伤、走失致死亡,养老院不负责任。若老人走失,养老院积极寻找,并及时通知子女。原告父亲入住后,发生过几次私自离开养老院,回原告家的情况,后均又被原告送回养老院。


2021年9月24日,在养老院服务员查完房后8点30分左右,原告父亲再次从养老院私自出走。养老院于次日早晨发现后,通知原告并报警。经原告与养老院多方寻找未果。2022年4月24日,公安局在一河道内发现了原告父亲的尸体。原告父亲死亡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33461元。


经查,养老院虽在大门处设有门卫,但在原告父亲出走时,无值班人员在岗。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养老服务机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要保障老年人人身安全。养老院与入住老人及其子女签订的《入住协议书》有关“发生跌碰损伤、烧伤、烫伤、走失致死亡,养老院不负责任”条款系格式条款,是加重入住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免除养老院的责任,且违背养老服务合同目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看护义务是养老院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父亲入住养老院时,年老且患有多种疾病,民事行为能力明显减弱,曾私自离开养老院出走,养老院对该情况知晓,应针对情况变更护理等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走失。养老院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管理人的看护义务,导致原告父亲于夜晚从养老院出走,养老院次日早餐时才发现,与原告父亲走失后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养老院对原告父亲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提示、看护不到位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考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死亡的主要责任在于其夜晚私自出走,加之原告作为法定赡养人,在明知父亲有从养老院私自回家的情况后,应当预见父亲仍有私自出走的可能,却继续将其送到养老院生活,对此亦未采取相应有效防范措施。


综合上述因素,养老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比例不宜过高,以25%为宜。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由养老院赔偿原告董某因其父死亡导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33461元的25%,计183365元。


【典型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老龄人口占比持续提升,养老服务需求逐渐增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通过把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司法裁判,规范养老服务内容,引导养老机构健康经营,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


养老院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既不支持养老院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入住老人及其监护人责任,也不过度强化养老院的责任,促使法定赡养人及时关注老人具体情况,不能将老人“一送了之”,使老人失去亲情关怀。通过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判令养老院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提醒养老机构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适老化管理与服务,为增进老年人福祉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供稿:钱宝莲


鹤山要账公司编辑:刘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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